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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县行政区域内药品和医疗器械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安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并以安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行使,具体如下: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现场处罚案件。
二、独立办理对法人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处以罚款以5000元下(含5000元)的,或者对自然人处以罚款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
三、对法人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处以罚款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对自然人处以罚款在1000元以上的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或构成移送公安部门案件及涉外案件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受委托人仅负责案件的承办事项。
上述委托事项自2008年7月14日至2009年7月13日有效。
200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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